《社會房屋法律制度》將於下月20日生效,房屋局早前舉辦最後一場社會房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,向現有租戶介紹新《社會房屋法律制度》的承租人義務、合同續期及變更等,以更好遵守相關規定。
根據新法規定,如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上限,應在30日內告知房屋局;在合同期內,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,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,須支付雙倍租金;如超出上限一倍,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,承租人須支付三倍租金(轉載自澳門日報)